三、本中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綜理 本中心有關業務。
五、本中心為整合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民眾服務業務需要,由本府地政局 、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及殯葬管理所等機關派員進駐,執行 長並得視業務需要協調相關機關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