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地航字第110000699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綜理
    本中心有關業務。

五、本中心為整合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民眾服務業務需要,由本府地政局
    、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及殯葬管理所等機關派員進駐,執行
    長並得視業務需要協調相關機關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