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簡政便民措施,便利民眾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登記申請案件如下:
(一)住址變更。
(二)更名。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但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為限。
(四)書狀換給。
(五)建物門牌整編。
(六)更正。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前項登記免納登記費。
申請第一項登記,有換發書狀必要者,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
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異動,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免納書狀費。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如附表。
|
三、本要點適用之地籍謄本申請案件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但以第二類謄本為限。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地價謄本。但以第二類謄本為限。
(五)異動索引謄本。
(六)建物門牌號查詢。
|
四、申請登記案件者,申請人應填寫登記申請書,連同應附文件、貼足郵
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
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通信申請地籍謄本者,申請人應填寫謄本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
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逕寄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
五、各地政事務所收受通信申請登記案件,應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並於
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及書狀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送申請人
。
各地政事務所收受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理,並於
辦理完畢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送申請人。
|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人民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收件簿,詳實
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將掛號收據貼附
於申請書背面。
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核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