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適用之登記申請案件如下:
(一)住址變更。
(二)更名。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但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為限。
(四)書狀換給。
(五)建物門牌整編。
(六)更正。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前項登記免納登記費。
申請第一項登記,有換發書狀必要者,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
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異動,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免納書狀費。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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