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電子測量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
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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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電子測量儀器,包括電子測距經緯儀、全球衛星定位接收
儀及無人飛行載具等測量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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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測量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測量儀器室之防潮櫃保管,不得
散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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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量儀器室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除電子測量儀器及
其相關配件外,不得放置測量儀器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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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量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
圍之內,並須有防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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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量儀器室應指派專人管理,負責進出人員、儀器管理及經常性檢查
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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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出測量儀器室應登記,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電子儀器
室:
(一)電子測量儀器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訪人員或稽查人員。
(四)其他因必要性須進出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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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子測量儀器攜出室外作業時,使用人員應填寫電子測量儀器使用紀
錄表(格式如表 1),並於當日歸還,續由測量儀器室管理人員清點簽
章後,將當日使用紀錄表陳請單位主管審核後留存備查;但奉派囑託
辦理本市轄區外勘測作業或送檢修、校驗者應專案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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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攜出室外作業之電子測量儀器,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之清潔
檢查,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等異常情形,使用人員應於電子測
量儀器使用紀錄表填寫紀錄,並簽報續處。電子測量儀器之使用方法
及注意事項,請依各項儀器操作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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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他機關借用電子測量儀器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始
得外借他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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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子測量儀器外借他機關歸還時,主辦人員應即協同使用機關依本
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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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之附件保存期間,依檔案保存管理要點辦理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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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確保儀器之精度,儀器應依實施作業所需之校正項目定期辦理檢
查校正:
(一)電子測距經緯儀、全球衛星定位接收儀校正週期至少每年一
次,每三年應辦理TAF實驗室檢校一次。
(二)無人飛行載具之檢驗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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