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
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