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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第三條
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 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