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檔案點收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
    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
    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或其他媒體型式、各類型紀
    錄等,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三、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一)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於影本空白處簽註無法以原件歸
        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歸檔。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應請承辦人員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三)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
        本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各機關本於權責,
        自訂保管期限,屆期後逕行處置;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
        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
        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管理。
  (四)線上簽核辦畢案件,不需列印紙本歸檔。

四、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檔案分類號、案
    次號及保存年限: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
        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
        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字 1, 2, 3……編寫,並於首頁編
        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編附件,簽稿並陳者,以簽為上,稿為
        下編寫;並將總頁數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有附件者應隨文歸
        檔,並將名稱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
        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案件應依各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案名清單」
        由承辨人員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填妥適當之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
        年限。

五、文書單位或承辨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彙齊後,於發文或存
    查後結案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不得歸檔;機關
        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
    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六、公文用紙含申請書、表單及附件,統一為 A4 或 A3 規格。如需附便
    簽紙,請承辦人員黏貼於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件紙張過小(
    如身分證影本、照片)請承辦人員黏貼於 A4 紙張上連同公文送交歸
    檔。
  (一)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
        裁切或摺疊,以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二)公文附件為A3規格者,應以「蝴蝶頁」方式折齊,頁碼以一頁計
        。
  (三)歸檔公文及附件禁止使用資源回收用紙;傳真紙應先影印後再歸
        檔。

七、歸檔案件除本文外,應基於業務參考價值或權責稽憑之需辦理歸檔;
    附件歸檔原則如下:
  (一)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號
        及辦畢日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
        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附件以隨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稿蓋「附件
        另存」戳記,並於附件本身標記名稱、檔號及收發文號;編目時
        應在相關欄位註明「附件名稱」、「媒體型式」、「數量」、「
        單位」及「附件存放位置」。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等,
        不需辦理歸檔。
  (四)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右下角載
        明文(編)號。
  (五)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
        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號、規格、製作者、
        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
        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六)已歸檔案件因錯誤需辦理抽換附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辦理調案,
        再簽註抽換緣由及更正頁碼,簽請原核准長官核章後,始可辦理
        歸檔。

八、一般信封或封套不得歸檔,惟具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價值之封套者例
    外。

九、公文裝訂時,請承辦人員齊左、齊下緣裝訂。案件厚度較薄者,以訂
    書針裝訂,並以兩個為限;案件厚度較厚者,以長尾夾或黏扣帶(魔
    鬼氈)處理,避免損及檔案。

十、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十一、公文案件如需併他案處理,請承辦人員於案件上註記併案之文號。

十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隨文歸檔,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未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發文日期、字號或文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案次號或保存年限。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
          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
          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有特殊媒體型式,未依規定載明其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訂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
      ,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十三、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十四、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辦事項
      :
    (一)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並
          製作稽催單,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二)經稽催三次以上仍未歸檔者,依規定簽請業務單位主管予以糾
          正或警告,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期未歸檔案件稽催單,得採紙本或電子型式;紙本稽催單保存年
      限為三年。

十五、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案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
      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免註記點收日期
      及簽章。
    (一)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二)公文線上簽核後之電子檔案點收時,應確認蒐集內容並加附機
          關憑證製成之電子簽章。電子檔案依規定點收後,不得任意刪
          除或修改。

十六、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
      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十七、各單位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
      檔案應歸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