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檔案點收作業,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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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
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
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或其他媒體型式、各類型紀
錄等,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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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一)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於影本空白處簽註無法以原件歸
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歸檔。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應請承辦人員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三)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
本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各機關本於權責,
自訂保管期限,屆期後逕行處置;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
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
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管理。
(四)線上簽核辦畢案件,不需列印紙本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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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檔案分類號、案
次號及保存年限: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右
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
角為之,並統一以阿拉伯數字 1, 2, 3……編寫,並於首頁編
寫總頁數,先編本文,續編附件,簽稿並陳者,以簽為上,稿為
下編寫;並將總頁數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有附件者應隨文歸
檔,並將名稱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
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案件應依各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案名清單」
由承辨人員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填妥適當之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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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書單位或承辨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彙齊後,於發文或存
查後結案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不得歸檔;機關
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
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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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文用紙含申請書、表單及附件,統一為 A4 或 A3 規格。如需附便
簽紙,請承辦人員黏貼於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件紙張過小(
如身分證影本、照片)請承辦人員黏貼於 A4 紙張上連同公文送交歸
檔。
(一)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
裁切或摺疊,以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二)公文附件為A3規格者,應以「蝴蝶頁」方式折齊,頁碼以一頁計
。
(三)歸檔公文及附件禁止使用資源回收用紙;傳真紙應先影印後再歸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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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除本文外,應基於業務參考價值或權責稽憑之需辦理歸檔;
附件歸檔原則如下:
(一)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號
及辦畢日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
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附件以隨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稿蓋「附件
另存」戳記,並於附件本身標記名稱、檔號及收發文號;編目時
應在相關欄位註明「附件名稱」、「媒體型式」、「數量」、「
單位」及「附件存放位置」。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等,
不需辦理歸檔。
(四)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右下角載
明文(編)號。
(五)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
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號、規格、製作者、
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
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六)已歸檔案件因錯誤需辦理抽換附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辦理調案,
再簽註抽換緣由及更正頁碼,簽請原核准長官核章後,始可辦理
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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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信封或封套不得歸檔,惟具行政稽憑及法律信證價值之封套者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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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文裝訂時,請承辦人員齊左、齊下緣裝訂。案件厚度較薄者,以訂
書針裝訂,並以兩個為限;案件厚度較厚者,以長尾夾或黏扣帶(魔
鬼氈)處理,避免損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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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編)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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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文案件如需併他案處理,請承辦人員於案件上註記併案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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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隨文歸檔,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未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發文日期、字號或文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案次號或保存年限。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
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
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有特殊媒體型式,未依規定載明其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訂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
,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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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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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辦事項
:
(一)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並
製作稽催單,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二)經稽催三次以上仍未歸檔者,依規定簽請業務單位主管予以糾
正或警告,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期未歸檔案件稽催單,得採紙本或電子型式;紙本稽催單保存年
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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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案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
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免註記點收日期
及簽章。
(一)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二)公文線上簽核後之電子檔案點收時,應確認蒐集內容並加附機
關憑證製成之電子簽章。電子檔案依規定點收後,不得任意刪
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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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
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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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單位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
檔案應歸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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