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秘檔字第1020237546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6點及第7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一)未以原件歸檔者,應由承辦單位於影本空白處簽註無法以原件歸
        檔原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歸檔。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應請承辦人員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三)機關間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其紙
        本來文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得不歸檔,由各機關本於權責,
        自訂保管期限,屆期後逕行處置;惟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之
        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文,經改為線上簽核辦畢者,
        其紙本來文仍需歸檔管理。
  (四)線上簽核辦畢案件,不需列印紙本歸檔。

六、公文用紙含申請書、表單及附件,統一為 A4 或 A3 規格。如需附便
    簽紙,請承辦人員黏貼於適當位置並預留裝訂處;如附件紙張過小(
    如身分證影本、照片)請承辦人員黏貼於 A4 紙張上連同公文送交歸
    檔。
  (一)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
        裁切或摺疊,以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二)公文附件為A3規格者,應以「蝴蝶頁」方式折齊,頁碼以一頁計
        。
  (三)歸檔公文及附件禁止使用資源回收用紙;傳真紙應先影印後再歸
        檔。

七、歸檔案件除本文外,應基於業務參考價值或權責稽憑之需辦理歸檔;
    附件歸檔原則如下:
  (一)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號
        及辦畢日期,簽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
        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二)附件以隨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稿蓋「附件
        另存」戳記,並於附件本身標記名稱、檔號及收發文號;編目時
        應在相關欄位註明「附件名稱」、「媒體型式」、「數量」、「
        單位」及「附件存放位置」。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等,
        不需辦理歸檔。
  (四)歸檔案件有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右下角載
        明文(編)號。
  (五)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
        承辦人員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號、規格、製作者、
        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但屬附件者,得不載
        明分類號、保存年限、製作者及製作日期。
  (六)已歸檔案件因錯誤需辦理抽換附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辦理調案,
        再簽註抽換緣由及更正頁碼,簽請原核准長官核章後,始可辦理
        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