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內部控制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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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內部稽核,依據行政院訂
    頒「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成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內部控
    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各單位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
    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與執行自行評估計畫及內部稽核計畫。
  (二)辦理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三)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首長指派本處簡任級以上人
    員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事務科科長。
  (二)機要科科長。
  (三)行政園區管理科科長。
  (四)國際事務科科長。
  (五)文檔科科長。
  (六)會計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研考人員。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指定主管科室派員列席,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
    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