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桃園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議場錄音、錄影之管理,特訂定本
  規則。

  本會於進行縣市政總質詢時得錄音與錄影,其餘議程皆以錄音為之。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制作之錄音、錄影,均不得
  攜出會外。

  本會議員經議長核准得在議會內聽取或觀看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
  錄影。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但非經徵得
  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應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
  言之錄音、錄影。

  本會以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縣市議會有關
  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本會會議時,除本會議員及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
  人不得在議場內自行錄音、錄影。

  縣市議會每屆議會之錄音、錄影,以保存至次屆任期屆滿為止。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
  。
  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