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
  。
  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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