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除依照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主席或
  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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