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原為第八十二條)之
  規定訂定之。

  本會會議除依照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主席或
  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自左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必要時得請警政單位派員協助維持秩序
  。
  一、攜帶兇器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隨帶幼孩者。
  四、精神異狀者。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到旁聽人簽名處完成簽名後再行入旁聽席。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席位時得限制入場。

  旁聽人無發言權。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者令其退場。

  本規則經本會通過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