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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自左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必要時得請警政單位派員協助維持秩序 。 一、攜帶兇器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隨帶幼孩者。 四、精神異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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