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為使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
及平等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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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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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係濫倒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
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罰鍰裁量數額得按附表所定提高二
倍以上,但最高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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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經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
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其罰鍰裁量數額依前二點之規定執
行;限期拆除、改建或恢復原狀,應定三個月改善期間,但有前點情
節重大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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