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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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
  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
  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