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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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但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應經都市設計
        審議者。
  (三)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
        理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
        多目標使用者。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
        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林口特定區內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容積
        率。
  (四)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六)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重點景觀等)或經桃園
        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
        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
        方公尺。
  (三)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
        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
        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應檢附申請書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提
    出申請,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桃園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其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附件一、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六、經都市設計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三個月內
    依決議事項辦理,並申請本府核定,逾期應重新申請。

七、經本府核定之案件,應自核定文發文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
    失效。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展期以一次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