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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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但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應經都市設計
審議者。
(三)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
理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
多目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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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
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林口特定區內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容積
率。
(四)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六)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重點景觀等)或經桃園
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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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
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
方公尺。
(三)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
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
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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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應檢附申請書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提
出申請,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桃園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其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附件一、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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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都市設計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三個月內
依決議事項辦理,並申請本府核定,逾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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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府核定之案件,應自核定文發文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
失效。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展期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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