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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更新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第十一條(未經劃定更新地區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程序)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 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 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