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火災或淹水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