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火災或淹水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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