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其他政府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
者,得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