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演習、救災暨為民服務獎勵額度審查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火災搶救經審核救災辛勞得力,得依下列標準敘獎:
一、搶救時間達12小時以上:
  (一)建築物火災:消防救災人數70人以上時,核予嘉獎二次為 3/10
        以下,嘉獎乙次為2/5以下;消防救災人數達69人以下時,核予
        嘉獎二次為1/5以下,嘉獎乙次為 1/3以下。
  (二)山林火災:消防救災人數70人以上時,核予嘉獎支數為3/4以下
        ;消防救災人數69人以下時,核予嘉獎支數為 2/3以下。
  (三)山難搜索救助:核予嘉獎二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5以下,核予嘉
        獎乙次為3/5以下。
二、搶救時間達 6至12小時:
  (一)建築物火災:核予嘉獎二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5以下,嘉獎乙次
        為1/4以下。
  (二)山林火災: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2以下。
  (三)山難搜索救助:核予嘉獎二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6以下,核予嘉
        獎乙次為3/5以下。
三、搶救時間達 2至 6小時(山火延長為 4至 6小時):
  (一)建築物火災:核予嘉獎二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6以下,嘉獎乙次
        為1/5以下。
  (二)山林火災:核予嘉獎乙次為消防救災人數2/5以下。
  (三)山難搜索救助:核予嘉獎二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7以下,核予嘉
        獎乙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2以下。
四、搶救時間 2小時以下(山火延長為 4小時以下):
  (一)於火災現場運用、調度各種水源、機械、器具救災資源,有效防
        止火勢擴大蔓延,處置得當,核予嘉獎乙次為消防救災人數1/3
        以下。
  (二)山難搜索救助搶救時間為 2小時以下:核予嘉獎乙次數為消防救
        災人數1/3以下。
五、不屬於前述建築物及山林火災,得依情節個案報請敘獎。
六、經本局指揮或督導人員認定佔據消防水源,有效防止火災延燒者核予
    獎勵。
七、(火災搶救、特殊重大災害)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得力,有具體事
    蹟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獎支數為外勤同仁敘獎人數1/3以下(當
    次上線人員且實際派遣車輛人員者)。
八、救出受困人員得依下列標準敘獎:
  (一)搜索救出者:進入室內搜索救出者未受傷,搜索救出人命為 2人
        以下核予嘉獎乙次,搜索救出人命為 2人以上,核予最高嘉獎二
        次為限。
  (二)雙節梯、繩索(其他器具等)引導避難逃生者:核予嘉獎乙次為
        原則,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雲梯車救出者:得視搶救之困難度,核予記功或嘉獎。
九、不屬於前述各款,但搶救得力,得依情節准予個案報請敘獎。
十、依前述各款報請敘獎之人員,詳敘出力事蹟應符合獎懲標準表。

貳、搶救洪水圍困災民得依下列標準敘獎:
一、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 3人以上,冒險救出者核予記功乙次以 2人為限
    ;確保合力完成者,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2以下。
二、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 2人以下,冒險救出者及確保合力完成者,核予
    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2以下。

參、特殊重大災害(如空難、水難、處理危險物品災害、建築物倒塌、特
    殊救助及其他)得依災害程度及搶救人力情形,專案核予獎勵。
一、重大車禍:
  (一)受傷民眾達15人以上:核予消防救災人數記功乙次為 1/20以下
        ,核予嘉獎支數為 9/20以下。
  (二)受傷民眾為 3~14人:核予消防救災人數記功乙次 1/30以下,
        核予嘉獎支數為14/30以下。
  (三)受傷民眾為 1~ 3人:核予消防救災人數嘉獎支數為12/30以下
        。
二、特殊救助及其他(古井、坑道、高空墜落)搶救:
  (一)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上: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2/3以下。
  (二)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下: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3以下。

肆、執行為民服務工作得依下列標準敘獎:
一、每人執行捕蜂捉蛇及其他動物類勤務每累計達三次者,核予嘉獎乙次
    ,(每半年每人至多嘉獎二次),每次出勤以提報實際出力人員(至
    多 2人)為原則,(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提出辦理,該次為民服務已
    核予獎勵者不得列入每半年之統計件數),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每
    半年核予嘉獎乙次。
二、自殺搶救案(例:瓦斯自殺或跳樓),部署防護得宜並防止災害發生
    :
  (一)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上: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2以下。
  (二)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下:核予嘉獎支數為消防救災人數1/3以下。
三、沙洲受困現場情況危急及執行救溺勤務下水搜索或撈起屍體者:
  (一)搜救時間 3小時以上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
        處置得當,核予嘉獎支數為出勤救難人數2/3以下;搜救時間 3
        小時以下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處置得當,核
        予嘉獎支數為出勤救難人數 1/3以下。
  (二)搜索救出人命為 2人以上者,核予嘉獎支數為出勤救難人數2/3
        以下;搜索救出人命為 1人者,核予嘉獎支數為出勤救難人數 1
        / 2以下。
四、防溺勤務:
  (一)防溺期間,每人執行防溺駐守勤務累計達 2次者,核予嘉獎乙次
        (駐守期間若有溺斃事件當次駐守不予列計),每年每人至多嘉
        獎二次,於十月份辦理。
  (二)大隊及分隊轄內設有防溺宣導站等重要勤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
        核予嘉獎最多二次。
  (三)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核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乙次為
        本科人員1/3以下。
五、其他特殊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者(例:戒指卡住、摔傷):
  (一)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上:核予嘉獎支數為搶救出勤人數1/3以下。
  (二)搶救時間 3小時以下:核予嘉獎支數為搶救出勤人數1/2以下。

伍、各類型災害搶救演習(練)及訓練得依下列標準敘獎:
一、各大隊、分隊辦理搶救演習(練)、義消防救災能力訓練、中隊會操
    、健行等活動,有訂定搶救(活動)計畫並據以執行顯有績效者,核
    予嘉獎二次為參與搶救演練人數1/6以下、嘉獎乙次為1/5以下,業
    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核予嘉獎乙次。
二、以縣或局層級舉辦之大型演習著有績效者,核予記功支數為參與搶救
    演練人數 1/20以下、嘉獎二次為 1/10以下、嘉獎乙次為 7/20以
    下。
三、以縣或局層級舉辦之訓練,業務承辦人、協辦人員、工作人員、核銷
    人員等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功支數為 2人,嘉
    獎二次為1/5以下,嘉獎乙次為 3/10以下。

陸、本局災害搶救績效評核業務:
    獎懲規定:
  (一)獎勵標準:
        1.第一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壹支(兩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
          總額14支。
        2.第二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壹支(一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
          總額14支。
        3.第三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14支。
        4.第四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12支。
        5.第五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11支。
        6.第六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10支。
        7.本局(搶救科)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支。
  (二)處分標準:評比成績列後三名之分隊長於局務會議提出改進措施
        簡報。

柒、上列各項搶救工作敘獎額度,如經考績會專案審核通過者或另訂有敘
    獎額度規定者,不在此限。

捌、佐證資料:
一、陳報單(陳述內容包括:地點及救災項目、出動人車、現場火勢情形
    、任務編組及搶救作為、搶救時間等)。
二、敘獎者出入登記簿影本。
三、各單位工作記錄簿影本。
四、災害紀錄表影本。
五、山難搜索救助案件需附檢討報告書及檢討會會議紀錄。

玖、排除條款:
一、經審核認定有救災過失,造成民眾傷亡案件,不予獎勵。
二、搶救效率不佳或搶救不力,影響機關形象案件,不予獎勵。
三、陳報各項資料造假或不實者,不予獎勵並追究責任。
四、搶救人員未能及時趕至災害現場致釀災者,不予獎勵並追究責任。

拾、本基準定義:
一、「消防救災人數」為本局出勤人數,不包含義消、民間救難團體、機
    場消防隊、他縣(市)支援消防人力等救災人員;
二、第壹點所稱「搶救時間」為消防救災人員出動至撲滅時間(山難救助
    則為救難人員從駐地出發至返隊時間)。其餘「搶救時間」均指出勤
    至返隊時間。
三、第肆點所稱「搜救時間」係指出勤至返隊時間。

拾壹、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