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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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預防災害或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桃園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依各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陳報,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及通報相關單位應
變處理。
(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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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種類與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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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種類 │本府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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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消防局 │
├───────────────────┼────────┤
│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工商發展處 │
│、礦災 │ │
├───────────────────┼────────┤
│水災、土石流災害 │水務處 │
├───────────────────┼────────┤
│寒害、森林火災 │農業發展處 │
├───────────────────┼────────┤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處 │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化學災害 │環境保護局 │
├───────────────────┼────────┤
│生物病原 │衛生局 │
├───────────────────┼────────┤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由本│
│ │會報指定之業務主│
│ │管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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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組︰
(一)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兼
任,各編組任務如下:
(二)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邀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為執行災害應變工作,各局處應建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動員機制,
由各局室首長擔任召集人,將所屬單位及人員予以編組,定期實
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並規劃固定作業場所,配置應變所需必要
軟、硬體設備,建立與各相關局處聯繫管道,指定廿四小時聯繫
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
理。
(四)本中心編組架構示意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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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成立、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應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召集人決定
成立本中心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編組單位派
員進駐作業。
(二)縮小編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不
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報請本中心指揮官縮小編組規模。
(三)撤除時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本
會報召集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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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有關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地點原則設於本府消防局,供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
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本府消防局協助操作有關資訊、通訊設備
;但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
報請本中心指揮官指定成立地點,負責相關幕僚作業,並通知相
關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二)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
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報告本會報
召集人或指揮官,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經通知後應於
1 小時內或依通報時間派員進駐。
(四)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
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
情,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置情形。
(六)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與整合
。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紀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由該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
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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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之開設,將視狀況分級開設,其開設時機、編組單位及人員,
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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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人員
或副首長層級人員。平時負責整合各該單位有關災害防救事務與本縣
災害防救相關單位聯繫窗口;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有發生之虞時,各
編組單位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
,應主動確認本中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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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遇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時,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協調並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決
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展開聯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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