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預防災害或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桃園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依各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陳報,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及通報相關單位應
        變處理。
  (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宜。

三、災害種類與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災害種類                              │本府業務主管機關│
    ├───────────────────┼────────┤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消防局          │
    ├───────────────────┼────────┤
    │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工商發展處      │
    │、礦災                                │                │
    ├───────────────────┼────────┤
    │水災、土石流災害                      │水務處          │
    ├───────────────────┼────────┤
    │寒害、森林火災                        │農業發展處      │
    ├───────────────────┼────────┤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處          │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化學災害  │環境保護局      │
    ├───────────────────┼────────┤
    │生物病原                              │衛生局          │
    ├───────────────────┼────────┤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由本│
    │                                      │會報指定之業務主│
    │                                      │管機關。        │
    └───────────────────┴────────┘

四、編組︰
  (一)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兼
        任,各編組任務如下:
  (二)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邀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為執行災害應變工作,各局處應建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動員機制,
        由各局室首長擔任召集人,將所屬單位及人員予以編組,定期實
        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並規劃固定作業場所,配置應變所需必要
        軟、硬體設備,建立與各相關局處聯繫管道,指定廿四小時聯繫
        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
        理。
  (四)本中心編組架構示意圖如附圖。

五、本中心成立、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應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召集人決定
        成立本中心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編組單位派
        員進駐作業。
  (二)縮小編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不
        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報請本中心指揮官縮小編組規模。
  (三)撤除時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本
        會報召集人撤除。

六、本中心有關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地點原則設於本府消防局,供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
        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本府消防局協助操作有關資訊、通訊設備
        ;但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
        報請本中心指揮官指定成立地點,負責相關幕僚作業,並通知相
        關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二)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
        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報告本會報
        召集人或指揮官,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經通知後應於
        1 小時內或依通報時間派員進駐。
  (四)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
        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
        情,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置情形。
  (六)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與整合
        。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紀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由該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
        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本中心之開設,將視狀況分級開設,其開設時機、編組單位及人員,
    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詳如附件。

八、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人員
    或副首長層級人員。平時負責整合各該單位有關災害防救事務與本縣
    災害防救相關單位聯繫窗口;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有發生之虞時,各
    編組單位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
    ,應主動確認本中心是否成立。

九、如遇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時,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協調並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決
    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展開聯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