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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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濟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
(二)關於福利濟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濟助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濟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於福利濟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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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
召集人,本府消防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消防局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秘書。
(二)災害搶救科科長。
(三)火災預防科科長。
(四)緊急救護科科長。
(五)會計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災害搶救科專員。
(八)火災預防科業管股長。
(九)緊急救護科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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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分別由本府消防局搶救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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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業務組及會計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有關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
(二)會計組: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有關會計、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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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本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審議有關本會會務執行及各項濟助經
費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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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視情節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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