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濟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
  (二)關於福利濟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濟助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濟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於福利濟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
    召集人,本府消防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消防局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秘書。
  (二)災害搶救科科長。
  (三)火災預防科科長。
  (四)緊急救護科科長。
  (五)會計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災害搶救科專員。
  (八)火災預防科業管股長。
  (九)緊急救護科技正。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分別由本府消防局搶救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業
    務。

五、本會業務組及會計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有關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
  (二)會計組: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有關會計、出納事項。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本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審議有關本會會務執行及各項濟助經
    費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視情節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