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
召集人,本府消防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消防局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秘書。
(二)災害搶救科科長。
(三)火災預防科科長。
(四)緊急救護科科長。
(五)會計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災害搶救科專員。
(八)火災預防科業管股長。
(九)緊急救護科技正。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分別由本府消防局搶救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業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