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桃園縣政府府消秘字第1020238467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
    召集人,本府消防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消防局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秘書。
  (二)災害搶救科科長。
  (三)火災預防科科長。
  (四)緊急救護科科長。
  (五)會計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災害搶救科專員。
  (八)火災預防科業管股長。
  (九)緊急救護科技正。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分別由本府消防局搶救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