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壟斷,確保當舖業之申請籌設能
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本府民政處當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公布之統計
資料為準。但前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標準部份,併入第二年計算
。
|
三、人口數達前點增設標準時,本府應於當年八月份公告籌設事宜。申請
籌設者,應依規定於公告十五日之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
四、申請籌設者不得以桃園縣內現有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及名稱辦理申請
,違反者取消籌設資格。
|
五、凡本縣縣民設籍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者,均可依規定向本府提出申
請籌設。但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
|
六、申請籌設經本府審核其情形得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
者,不得參與抽籤。
|
七、本府審核完畢後,應依公告之日期辦理公開抽籤,並發給籌設同意書
。但未中籤者本次申請籌設資格不予保留。
|
八、依前點之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於六個月內依規定事項籌設完成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勘驗,核發許可證;經勘驗不合格得補
正者,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撤銷籌設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