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同意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警刑字第102140025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人口數達前點增設標準時,本府應於當年八月份公告籌設事宜。申請
    籌設者,應依規定於公告十五日之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籌設者不得以桃園縣內現有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及名稱辦理申請
    ,違反者取消籌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