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成立守望相助隊,鼓勵民眾
主動參與,落實巡守工作並持續運作,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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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望相助隊組織編制如下:
(一)大隊: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編組,置大隊長一人、
副大隊長、執行副大隊長、顧問、指導員、秘書、幹事、書記若
干人。
(二)中隊:由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轄區警察分局)編組,置中隊
長一人、副中隊長、指導員、幹事、書記若干人。
(三)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副分隊長、幹事、書記、小隊長、副小隊
長若干人,應有成員四十人以上組成,其成立應向轄區警察分局
辦理組織成員資格審查及列冊輔導,經實際運作滿一個月,由轄
區警察分局報警察局核准成立,受其管理及指導訓練,警察局核
准成立時應副知當地區公所。
組織成員如有異動,大隊應報請警察局辦理審查、異動,中隊、分隊
應報請轄區警察分局辦理審查、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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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望相助隊成員為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
里長為推動守望相助隊運作之主要幹部或督導人員,不受前項年齡規
定限制。
守望相助隊分隊長由里長兼任,或由現任里長推舉一人經隊員大會隊
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後擔任,其任期與里
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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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大隊。
(二)中隊。
(三)分隊:
1.單一里組成。
2.跨里之聯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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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費用途為充實守望相助隊運作所需之應勤裝備(含制服)、隊部
相關費用(包含租金、水電費、裝設獨立電錶及自來水錶之裝設費用
、電話費、維修費等)、巡邏車相關費用(包含維修費、燃料使用費
、使用牌照稅、相關保險等)、油料費、餐費(包含點心費、誤餐費
、夜點費、茶水費等)、守望相助隊隊員投保意外險、行政文書費、
預防犯罪宣導、訓練、獎勵、表揚、慰勞、業務觀摩聯誼活動費用或
其他應勤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途由預算編列單位依本要點補助目的認定,核銷基準由
各預算編列單位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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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所稱巡邏車相關費用,補助以列管之巡邏車為限,汽車每隊以二
輛為上限,機車每隊以五輛為上限,報支時應檢附列管證明、車輛照
片,大隊由警察局列管,中隊、分隊由轄區警察分局列管,列管巡邏
車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裝置固定特
殊設備及標誌規定,辦理守望相助隊巡邏車特殊裝置及足資辨識之標
誌、文字,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或類似。
前點所稱油料費,汽車補助以列管之車輛為限,機車補助以隊員實際
執勤之機車為限。
巡邏車如有不當使用情事,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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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成立運作費: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新成立分隊經費補助款,於年度開始後,當年度
十月底前提出核銷申請,並以申請之先後順序補助至本府編列之
預算用罄為止。
(二)考核補助費:依警察局所定年度守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檢核
成績分級補助, A級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B級補助新臺幣十二
萬元、 C級不予補助。
(三)運作費:大隊及中隊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分隊每月補助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
(四)業務觀摩聯誼費。
(五)訓練、獎勵、表揚、慰勞費。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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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方式如下:
(一)新成立運作費:分隊經核准成立後檢附組織章程、組織成員名冊
、組織架構圖、兩次籌備會議紀錄及照片、組織運作照片、組織
運作經費概算表、巡邏路線圖、核准成立函、固定勤務運作據點
照片,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經初審合格後轉報警察局,由警察
局會同轄區警察分局、當地區公所實地複查通過後,由警察局通
知轄區警察分局檢據報警察局核撥經費。
(二)考核補助費:成立次年起持續運作之分隊,依警察局所定年度守
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備妥相關資料,經計畫所訂檢核編組進
行訪評後,按檢核成績分級補助。
(三)運作費:大隊檢據向警察局申請核銷,中隊檢據轄區警察分局申
請核銷,分隊檢據向各區公所申請核銷。新成立之分隊於警察局
實地複查通過後次月始可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核銷。
(四)業務觀摩聯誼費:檢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銷。
(五)訓練、獎勵、表揚、慰勞費:檢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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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補助者,對於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列入年度考核,必要時得
派員抽查之。
(二)警察局、轄區警察分局、區公所得派員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各
守望相助隊執勤情形。
(三)分隊執勤時如有民眾陳情、檢舉反映不良事蹟足以影響守望相助
隊形象,經查屬實者,當年度檢核成績不得評列 A級。
(四)分隊有下列情形時,轄區警察分局得報請警察局辦理撤隊:
1.無故暫停運作逾一個月,並經轄區警察分局輔導逾二個月,仍
未能完成重組運作者。
2.未依轄區警察分局指導、管理、訓練或勤務召集辦理者。
(五)分隊經撤隊者,當屆里長任期內不再補助運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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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行社區發展協會轄下守望相助隊不再受理新隊成立,其運作及經費
補助等相關規定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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