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警預字第 1060252492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成立運作費: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新成立分隊經費補助款,於年度開始後,當年度
        十月底前提出核銷申請,並以申請之先後順序補助至本府編列之
        預算用罄為止。
  (二)考核補助費:依警察局所定年度守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檢核
        成績分級補助, A級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B級補助新臺幣十二
        萬元、 C級不予補助。
  (三)運作費:大隊及中隊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分隊每月補助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
  (四)業務觀摩聯誼費。
  (五)訓練、獎勵、表揚、慰勞費。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