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成立運作費: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新成立分隊經費補助款,於年度開始後,當年度
十月底前提出核銷申請,並以申請之先後順序補助至本府編列之
預算用罄為止。
(二)考核補助費:依警察局所定年度守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檢核
成績分級補助, A級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B級補助新臺幣十二
萬元、 C級不予補助。
(三)運作費:大隊及中隊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分隊每月補助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
(四)業務觀摩聯誼費。
(五)訓練、獎勵、表揚、慰勞費。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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