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
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責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
於三分之一: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法制室主任。
(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七)本局統計室主任。
(八)本局資訊室主任。
(九)本局訓練科科長。
(十)本局後勤科科長。
(十一)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十二)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局女性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
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人事室股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性別平等教育專
家學者、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