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平等專責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人字第1100054868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性別 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
    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責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
    於三分之一: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法制室主任。
    (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七)本局統計室主任。
    (八)本局資訊室主任。
    (九)本局訓練科科長。
    (十)本局後勤科科長。
    (十一)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十二)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局女性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