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
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責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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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
於三分之一: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法制室主任。
(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七)本局統計室主任。
(八)本局資訊室主任。
(九)本局訓練科科長。
(十)本局後勤科科長。
(十一)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
(十二)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局女性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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