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建檔管制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正確、迅速辦理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帳戶繳
    納稅款,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貳、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參、作業時間:
一、經常性辦理。
二、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 2個月前辦理。

肆、作業單位:
一、管理單位:總局服務科及四分局。
二、業務單位:總、分局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承辦單位。
三、配合單位:資訊科。

伍、作業程序:
一、收件分案:
  (一)書面申請:
        1.一般「申請/變更/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由總、分局管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彙整及建檔。
        2.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由總、分局各業務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及彙整後交總、
          分局各管理單位建檔。
        3.「申請/變更/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為
          1 聯。委託轉帳辦理成功,依據民眾申請約定轉帳成功通知的
          選項,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平信公文回覆納稅義務人。
  (二)臨櫃申請:由受理之總、分局管理單位負責審核、彙整及建檔(
        即案件可跨區申請)。
  (三)申請稅目涉及總、分局時,由受理之管理單位一併於電腦檔上登
        錄轉帳納稅等相關資料;申請稅目均非屬受理單位轄區者,一般
        「申請/變更/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則由
        受理單位將約定書交換至案件所屬轄區管理單位簽收辦理轉帳建
        檔。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則由受理單位將約定書交換至案件所屬轄區業務單位簽收,
        業務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及彙整後交管理單位建檔。
二、審核作業:
  (一)總、分局審核人員(含管理單位及業務單位)收到「申請/變更
        /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後,應審核約定書
        各欄是否填寫完整、正確,如有遺漏無法即時補正,應統一由總
        、分局審核人員填報「委託轉帳代繳各項稅款約定書退件明細表
        」(如附件 2),並以單掛號發函退請納稅義務人補正資料後再
        行辦理。
  (二)業務單位應於每週二前將上週受理之案件填報「委託轉帳代繳各
        項稅款約定書收件明細表」(如附件 2)連同約定書送交總、分
        局管理單位辦理建檔,並自留 1份存查。
三、建檔作業:
  (一)編號:編號共10碼,第 1至 2位( 2位)為總、分局代號、第 3
        至 4位( 2位)為年度、第 5至 6位( 2位)為月份、第 7至10
        位( 4位)為流水編號。例3904010001為總局 104年 1月受理之
        第 1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案件。
  (二)建檔及函覆:除轉帳系統鎖檔期間外,建檔人員依約定書申請資
        料逐筆按下列規定期限完成建檔,資訊科每週一於地方稅務平台
        派送「約定書轉帳主檔建檔正誤清單」,交總、分局管理單位自
        行列印核對,無誤後,若民眾申請約定轉帳成功通知的選項為手
        機簡訊、電子郵件,每週由資訊科以批次程式發送手機簡訊、電
        子郵件予納稅義務人,如有異常資料通知服務科釐正;若選項為
        平信公文則由總、分局承辦人員以平信公文回覆納稅義務人。
        1.非定期開徵時期案件:自管理單位收件日起 7個工作天內完成
          建檔。
        2.各稅定期開徵時期大批案件:自管理單位收件日起10個工作天
          內完成建檔。
四、釐正、註銷作業:
  (一)釐正作業
        1.資訊科不定期產出「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由各業務單
          位進行資料核對,註明轉帳納稅處理方式後,送交總、分局管
          理單位更檔並留存備查。
        2.資訊科於各稅開徵後產出「無法提兌清單」交總、分局管理單
          位承辦人員進行資料查核釐正轉帳資料。
  (二)註銷及通知
        1.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申請/變更/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
          各項稅款約定書」辦理。
        2.於各稅開徵期後經累計各稅連續 3次存款不足者:免經存款人
          同意,由資訊科產出資料派送總、分局管理單位註銷轉帳代繳
          之約定,及列印註銷轉帳代繳—存款不足逾 3次函,通知納稅
          義務人。
        3.於各稅開徵期後帳號已結清者:免經存款人同意,由資訊科逕
          行完成註銷代繳,並通知總、分局管理單位列印註銷轉帳代繳
          -帳戶結清函,通知納稅義務人。

陸、管制作業:
一、申請/變更/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約定書轉帳
    主檔建檔正誤清單、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無法提兌清單、委託
    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退件明細表及函覆申請人公文遭郵政機關
    以無法遞送而退回之退件資料應保管 5年。
二、為有效管理約定書建檔及異動情形,總、分局管理單位股長應辦理下
    列抽核作業:
  (一)「約定書轉帳主檔建檔正誤清單」:每月辦理抽核 1%(最多20
        件)。
  (二)「約定書主檔挑檔異常清單」:依資訊科產出時間,辦理抽核 1
        %(最多10件)。
三、資訊科每月 6日、20日將登錄轉帳納稅系統之資料轉出外網「轉帳納
    稅查詢系統」供民眾即時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