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因應停電事故應變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停電事故,有效處理各種災難意外事件及影響公務運作
    之情事,以保障民眾及本局人員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三、停電事故區分:
    (一)預告性停電:經電力公司或權責單位事先通報停電範圍及停電
          時間者。
    (二)突發性停電:突發性不明原因停電者。

四、通報系統:除預告性停電外,針對突發性停電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通
    報總局秘書室庶務股(分局先行通報服務股),由庶務股股長(分局
    服務股股長)擔任第一層聯繫窗口,並層級通報秘書室(分局主任)
    、資訊科、政風室及相關科室。

五、分工:
    (一)預告性停電:由秘書室主任(分局主任)本於權責協調處理相
          關事宜,並視需要遴選組員。
    (二)突發性停電:
          1.電力設備未受外力影響損傷之單純停電事故:
           (1)秘書室:秘書室負責事故現場各項應變作業、備援服務及
              情資彙整,並由庶務股股長擔任通報窗口。
           (2)政風室:負責機關安全維護協調事項。
           (3)資訊科:負責電腦機房設備、系統運作存取等控管保全作
              業。
           (4)人事室:負責通報保全公司及聯繫,差勤系統維護事項。
           (5)分局:分局主任負責統籌分局事故現場各項應變作業,並
              由服務股股長擔任通報窗口,循前項通報系統通報。
          2.如電力設備因天災人禍受損且災情影響有擴大之虞者,依「
            本局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六、實施作業:
    (一)公務運作部分:
          1.針對預告性停電部分:應事先辦理公告、業務運作模擬等,
            以確保業務運作正常。
          2.針對突發性停電事故:如有檔案資料毀損、滅失等情形,應
            於事故解除後儘速查明損壞程度並運用備份檔案迅速重建。
    (二)機關設備部分:
          1.查明事故原因及搶修,避免災情擴大,並密切與電力公司聯
            繫,掌握停、供電狀況。
          2.機關門禁管制部分,如無法設定機械保全期間,值勤期間由
            輪值人員以人工方式管制門禁,夜間及假日應指派人員留守
            輪值,並由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物資。
          3.資訊相關設備應依「本局資訊設備開關機作業程序」切實執
            行。
    (三)資通安全部分:
          1.資安處理:依據「本局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分
            級處理及通報。
          2.業務運作部分:針對資訊設備、機房不斷電系統檢測、加強
            各項稅務系統資安防護控管。
          3.事後復原追蹤:突發事件解除後,資訊科應視影響層面辦理
            電腦災後復原作業,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設備正常運作,執
            行系統重建、復原及掃描作業,並蒐集災害應變過程完整紀
            錄予以管制、檢討改進查考。
    (四)一般作業:
          1.時效性:突發性事故發生時,現場單位應儘速(30分鐘內)通
            報秘書室,並蒐集相關資料及發展狀況,提供首長即時完整
            之資訊。
          2.安全性:遇有影響民眾及同仁人員、財產安全事宜,應儘速
            疏散在場人員至安全地點。
          3.群眾疏處:為免停電事故影響民眾洽公致生不滿,各業務科
            室主管應主動說明平撫民眾情緒,必要時,得由主任秘書或
            副局長介入疏處。
    (五)人員勤惰處理部分:
          1.因停電事故致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無法運作時,同仁簽到退改
            以紙本方式輔助辦理。
          2.值勤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時間處理停電
            事故相關事宜,應依實際處理停電事故時數覈實核給加班時
            數。

七、其他:本作業規定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