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回饋區內應依鄉(鎮、市)別分別設置各區域
  性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運用管理暨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
  會),其設置準則由本府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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