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工程品質督導及預防工程
    缺失,特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督導小組成員及權責:
    (一)本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任之,綜理工程施工品質督導事宜。
    (二)本小組置督導委員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局具工程相關專業背景
          之職員派兼,並得視工程計畫類別、性質,遴聘具相關專業知
          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三)為處理本小組所需幕僚作業,得設組長一名,由本局副總工程
          司兼任,另置副組長十二名,由本局各科正工程司及專員兼任
          ,並置組員若干名,由股長兼任,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實施個案督導時,除另有規定外,外聘督導委員不得少
          於二名,並得採預先通知或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
          。
    (二)本小組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
          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三)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應填具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附件
          一)、工程平面圖及主要緃橫斷面圖,並事先通知規劃設計單
          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配合到場說明。
    (四)督導委員進行督導時應視現場實際情況填具督導委員紀錄表(
          附件二)。督導發現缺失時,督導委員除當場要求改善外,本
          小組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工程督導紀錄表(附件三),通知
          工程主辦單位檢討處理。
    (五)工程主辦單位針對督導委員所提出應改善事項,應即要求監造
          單位督促廠商限期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品質督導改善對策及
          結果表(附件四),並檢附工程督導改善照片表(附件五)報
          本小組備查。

四、工程督導項目:
    (一)工程主辦單位:工程品質督導情形、工程進度之掌握度、缺失
          改善追蹤及施工障礙排除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二)監造單位: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
          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
          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等相關事項。
    (三)施工廠商: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
          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
          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相關事
          項。

五、本小組辦理在建工程施工督導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每年至少辦理督導二次。
    (二)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每年
          至少辦理督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視需
          要辦理督導。
    (四)特殊工法或重點列管計畫工程,施工初期至少督導一次。

六、本小組得視工程整體執行進度、品質缺失及施工障礙改善情形,於必
    要時召開檢討會議。

七、具有下列態樣之工程應加強督導: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工
          程標案。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工
          程標案。
    (三)有資料顯示品質欠佳之工程標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八、工程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
    總和平均計算。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經評分為
          丙等者,仍須辦理複查作業。
    (二)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
          之。

九、獎懲措施:
    (一)工程督導成績經評定為丙等且無正當事由或工程主辦單位人員
          未督促規劃設計、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確實依照督導結果所定
          應改善事項,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且未展延期限者,得予以懲處
          。
    (二)當年度登載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其查核及督導評分乙等者,得
          予以懲處。
    (三)督導委員召開扣點會議,如缺失情節嚴重者,得請所屬人員進
          行受教育訓練。
    (四)工程督導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且達當年度成績平均值以上者,
          得予以獎勵。
    (五)依當年度本小組績效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辦理相關人員(督導
          委員或其他實際參與工程施工督導業務等人員)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