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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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現行法規)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