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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現行法規)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