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
  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因故停職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報請縣政
  府派員代理。
  局長辭職,應予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本局設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政科: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精神衛生、長
      期照護、山地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二、藥政科:藥局、藥商、藥物、化粧品、醫藥分業管理、管制藥品其
      他有關管理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食物中毒防治
      及其他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四、保健科: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
      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及其他健康促進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
      他防疫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食品衛生檢驗、公共衛生檢驗、臨床檢驗、衛生所檢驗業
      務輔導及其他相關檢驗事項。
  七、企劃科:各種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口
      腔衛生、食品衛生等衛生保健技術研究與搜集相關衛生保健技術資
      訊、菸害防治;以及衛生企劃、衛生所業務管理、研考、為民服務
      、資訊、法制作業(含國家賠償)及其相關統計分析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庶務、財產、出納等事務管理及
      其他不屬各科業務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在各鄉(鎮、市)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得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
  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