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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
  八條之規定,並有效管理苗栗縣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及批發
  業,避免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重量不足等情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
  訂定本裁罰標準。

  本裁罰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抽查不合格:指本府辦理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單一各桶重量,
      不足重量超過該桶規格標示所應灌裝重量百分之一者。
  二、抽查不合格比率: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受查核業
      者經抽查不合格桶數占抽查總桶數之百分比。
  三、複查: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情形,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改
      善期限後,本府再次之查核或再次查核後,仍未改善之後續各次之
      查核。
  四、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差值: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
      各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情形,其不合格各桶重量不足數之總和
      ,占各受查核業者當次查核全部抽查桶數,合計各桶規格標示應灌
      裝重量數總和之百分比。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或批發業之企業經營者,有抽查不合格
  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經複查仍有抽查
  不合格情形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賡續辦理複查;如仍有再抽查不合格情形,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或批發業,各次複查結果有抽查不合格
  情形,本府得按各次複查結果之抽查不合格比率及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
  差值,按次分別裁罰(如附表一、附表二)。

  本裁罰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