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動員測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暨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第六項第二段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強化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動員能力,使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單位能迅
    速、確實派員進駐,執行各項災害應變事項,達到全面動員防救災害
    之目的。

三、動員對象:
    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作業機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
    育局、社會局、農業局、工務旅遊局、地政局、人事室、行政室、主
    計室、政風室、計畫室、本縣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
    化局、稅捐稽徵處、苗栗縣後備司令部、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
    運所、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
    事業部天然氣事業部營業處、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探勘總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二、三河川局、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四、動員作業程序:
  (一)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動員令後,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
        式發布動員通報,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單位接獲通報時,應迅速
        派遣熟悉業務之適當人員參與作業,並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二)參加編組作業機關單位設置之專線電話應能全天候受理通報,如
        災害已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視同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即時
        成立。
  (三)參加編組作業機關單位人員異動或聯繫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
        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更新。

五、測試規定:
  (一)為維持機動性及安全性,得定期(每年四月)、不定期辦理動員
        測試作業。
  (二)測試時以電話或傳真「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測試通報單」(附表
        一、二)方式通知各編組作業機關單位。各編組作業機關單位接
        獲通報電話或電傳測試通報單後,應將派遣人員姓名、職別等資
        料回報或傳真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辦理(如附表三)。
  (三)各單位派遣人員應依通報單上之規定,於時限內以電話、傳真報
        到或派遣人員至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辦理報到,並由消防局受理
        電話報到人員填具「苗栗縣災害應變中心動員測試電話報到表」
        (如附表四)或由報到人員簽註報到表(如附表五)後,呈指揮
        官核閱。

六、其他規定:
  (一)為保持資料之常新,得隨時測試各編組單位聯絡人員、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等資料是否正確。
  (二)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人員,經評定測試成績優良者,函請該機關
        各依權責予以從優敘獎。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