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 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 練。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