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綜合規劃、管制考核、環境影響評估、公害糾紛及公
      害陳情處理、教育宣導、環境品質檢驗事項、綠色採購、工廠登記
      環保審核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二、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熱污染、空氣污染管制、噪音與振動之管
      制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場(廠)規劃
      設置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水質保護科: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及海洋污染防治、河川及海域
      水質監測、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五、環境衛生管理科:環境衛生管理、環境用藥管理、天然災害防救、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毒性災害管制、病媒防除及管制等事項。
  六、行政科:文書、印信、檔案、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
  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