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房屋拆除或滅失時,門牌應予廢止。
  已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門牌應予廢止:
  一、無人居住。
  二、全戶戶籍均遷出。
  三、不適合人類居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或受理房屋稅籍註銷或滅失登記完竣
  後,應主動通報轄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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