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鍰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繳市庫 之各項收入,應使用收入憑證。 前項收入憑證,應由各機關自行分類、編號、印製、登記、保管、使用 、管理及稽核;其使用管理要點,由市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