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由市庫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臺中市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
  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以本府指定之總(分)行為總庫,其他分行或分支機構為
  分庫,並得洽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項全部或部分
  事務,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辦理。
  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
  ,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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