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及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 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 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保存。 各機關對於前項委託保管事務,應隨時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 點及辦理清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