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代理銀行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 應由各分庫或代辦機構於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 寄存保管品核對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 填具寄存保管品餘額表轉報總庫送市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