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
  二、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學校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
      教育方案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
      服務等事項。
  六、審議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計畫。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並協
      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校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特殊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
  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