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由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學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及學員代表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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