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上課時數
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且評量通過者,得申請社區大學發給
學習證明。
臺中市各社區大學學分得互相採計。
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訂定後,報教育局核定。
社區大學於寒、暑假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教育局備查。
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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