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其經費之收支應以受託團體名義開立專戶,專款
專用;其相關經費之運用及學分費之核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
辦理。
前項經費收支決算,受託團體應由會計師針對社區大學部分獨立簽證。但
受託團體為公立學校者,應由學校之會計單位針對社區大學部分代為簽證
。
前項之簽證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函送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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