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其經費之收支應以受託團體名義開立專戶,專款 專用;其相關經費之運用及學分費之核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 辦理。 前項經費收支決算,受託團體應由會計師針對社區大學部分獨立簽證。但 受託團體為公立學校者,應由學校之會計單位針對社區大學部分代為簽證 。 前項之簽證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函送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