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由教育局遴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組織之。 社區大學審議會應有社區大學實務經驗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均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區大學審議會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區大學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社區大學審議會每次會議主持人由委員互推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