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由教育局遴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組織之。
社區大學審議會應有社區大學實務經驗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均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區大學審議會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區大學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社區大學審議會每次會議主持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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