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為落實社區大學辦學精神,強化校務發展,促進組織學習與教學服
務效能,應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遴聘具社區大學實務經驗之代表及專家學者擔
任。
社區大學評鑑結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且評鑑結果績效特優之社區
大學,得向教育局申請次年免接受評鑑。
社區大學評鑑結果為乙等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
輕重,經社區大學審議會議決後,減少或停止補助,或終止委託。但終止
委託之決議,應有社區大學審議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以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同意行之。
社區大學評鑑結果為丙等者,教育局應終止委託。
第一項評鑑實施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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